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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?

发布时间:2025年05月21日来源:深圳市税务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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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:自然人代开劳务发票的收入需要并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计税吗?

答:一、根据《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)第二条规定,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,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,并依法办理汇算清缴。第三条规定,本办法所称综合所得,是指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。

二、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)规定,对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,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征收。其由扣缴义务人依照《扣缴申报管理办法(试行)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)规定预扣预缴(或代扣代缴)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。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,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“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(或代扣代缴)”。

因此,若纳税人取得属于劳务报酬的收入,需要并入综合所得进行汇算申报。

*以上内容仅供参考,具体以最新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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